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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坪工程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重庆市地坪工程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Ground level ground engineering association in Chongqing。

 第二条 本会由重庆市从事地坪工程技术领域的科研机构、企业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会立足服务会员,推动重庆地坪工程技术进步,促进环境与生态文明,发挥联系政府与会员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开展地坪工程技术咨询与服务、地坪工程技术协作与学术交流等活动;

 2.开展国内外地坪工程技术交流与合作,地坪工程技术会展及项目推广;

 3.组织地坪工程技术力量,参与地坪工程编制的基础工作;

 4.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 为地坪技术经济发展建言献策;

 5.提供会员知识更新,探索创新,创业支持、等方面的服务;

 6.按规定开展会员职业道德及专业能力等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

 7.承接政府和社会单位委托与地坪技术有关的其他相关工作;

 8.完成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交由本会的其他工作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有自愿加入本会意愿;

 2.热心公益事业,在本会专业领域及业务范围具有一定的影响;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生活或工作处所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

 4.具有相应地坪行业专业理论及实践经验的单位、个人。

 5.地坪工程技术人员较为集中的企业单位具备上列1-3项条件,按入会程序吸收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填写自愿入会申请书;

 2.由一个以上理事单位书面推荐;

 3.经理事会一半以上表决同意;

 4.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的业务活动;

 4.获得本会各项服务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定,完成本会指定或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声誉及行业信誉;

 4.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

 5.保守国家机密(包括本会标注“密”字资料)、保护行业科研、知识产权;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会籍资格的解除: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书,报本会备案;

 2.会员1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或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办理;

 3.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严重损害本会利益,或从事违法乱纪活动,经本会理事会半数以上讨论表决同意,可取消其会籍资格;

 4.会员失去会籍,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之前所交会费不予退还。

 5.退会的会员,不得再以本会名誉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从事严重违法乱纪活动、经理事会审议,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受到法律制裁的会员,自动失去会员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原则,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3.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4.制定和修订会费收费标准;

 5.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2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员大会须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数不超过会员总数1/3,应为奇数,总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正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召开年会,总结上年工作,安排下年任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任期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选举负责人,须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聘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应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向理事会述职。

 第二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单位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5.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设立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其任期与理事会届期一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职位。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及成员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行使下列职责:

 1.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2.监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章程的情况;

 3.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

 4.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5.列席、理事会会议,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6.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一) 以本会负责人、专兼职工作人员中具有党员身份的人员为主设立特色功能型党支部,党支部设书记和委员共3人,支部副书记根据需要设立1名,纪检委员1名,按程序报经市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批准并经本协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后,负责开展党的工作。

 (二)党支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认真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

 (三)开展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协会预算,从协会管理费中列支。

 (四)党支部每三年按规范程序进行一次换届选举。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能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认真执行《党章》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关规定的同时,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中央、市委、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在协会建设中发挥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

 2.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研究部署党群工作,推进党建工作创新,组织开展精神文明、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3.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带领会员党员和科技工作者在创新争先行动中勇于担当,奋发有为,以党建带动协会各项建设不断发展;

 4.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通过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形式,加强会员党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建设科技强国、创新型城市上来;

 5.支持协会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

 6.党支部书记参加理事会议,参与和监督执行协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章党纪党规;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外事活动提出意见。

 7.按党章要求开展党员组织关系,对流动党员进行管理,收缴党费,开展对党员进行评星定级的活动,对党员进行32学时以上的教育培训。

 8.组织开展先进文化活动,及时发现、培养、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9.研究其它应由党支部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评议制度

 建立对党支部书记的年度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接受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到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会费标准 :
     A.会长: 人民币 10000元/年 
     B.副会长: 人民币 5000元/年 
     C.理事单位: 人民币 3000元/年 
     D.会员单位: 人民币 2000元/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通报。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每年度年检或换届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依照《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和履行用工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先报登记机关征求意见,然后再报会员大会审定。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审核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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